| 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2-24046 | 发布日期 | 2022-08-22 |
|---|---|---|---|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青政〔2022〕12号 |
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各相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山区(化工区)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山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
2022年8月3日
青山区(化工区)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2022年省、市、区bat365官网登录下载_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真人平台工作报告等文件要求,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2年工作有关部署,推进辖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等两项指标达到市考核目标要求,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完成市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1.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辖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指导工业源清单内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组织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创建B级企业。完成粉磨站、水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提标改造1家。以结构喷涂生产企业为重点,创建工业涂装行业C级绩效企业1家。将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的企业纳入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经局,各有关企业)
3.推进货运大户建立电子门禁系统。动态更新辖区用车大户(日均使用货车≥10辆)名录,每季度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用车大户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门禁系统及电子台账,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电子台账至少保存一年。(责任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交通〉局、区交通大队)
4.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加强会商研判,适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当预测空气质量可能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市、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空气质量变化形势研判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取限制拆除作业、土方施工、渣土运输、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和调整工地道路除尘作业方式及频次、暂停室外喷涂作业等临时管控措施。(责任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建〈园林〉局、区城管〈交通〉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房管局、区交通大队,各街道)
5.提高精细化治理和管控能力。持续做好辖区街道小型空气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组织辖区街道修订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修订完善街道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定期考核通报。谋划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精细管控服务项目,通过强化综合管理和科技支撑,提高空气质量改善精细化管控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
(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6.大力推进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持续推进工业领域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积极开展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示范项目申报。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新改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家具制造等行业涉VOCs项目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7.市政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产品。室外构筑物防护、道路 交通标志、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责任单位:区城建〈园林〉局、区城管〈交通〉局、区交通大队、区房管局)
8.开展涉VOCs产品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建立常态化产品质量抽检机制,每年至少开展2轮次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9.强化VOCs管控标准和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涉VOCs处理设施原则上不使用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处理工艺(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推动现有项目淘汰单一低效处理工艺。(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经局)
10.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治。配合督促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按期建立储罐、敞开液面、废气旁路清单,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储罐制定并实施治理计划; 敞开液面按要求进行加盖密闭与收集处理;推进实施废气旁路取消工作,督促企业制定旁路取消计划,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废气旁路需通过论证并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企业持续完善“ 一企一策”,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11.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行动。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作为“双随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组织常态化工业企业臭氧污染防治帮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12.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督管理。配合推进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罐车开展下装式装车改造并采用自封式快速接头。督促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安装联网。(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3.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2次,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用车大户和维修地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每月抽测不少于3次,每月平均不少于80辆次。(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大队)
14.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督促超标车辆所有人(单位)按要求限期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逾期未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纳入“智能交通违章摄管系统”,对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动态更新维修单位名单并对外公开公示,加强维修单位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大队)
15.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淘汰工作。全市三环线(含)内区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出台后,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单位:区城管〈交通〉局、区交通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
16.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500台。进场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用区管理规定,并取得排气检测达标报告和编码登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建〈园林〉局、区城管〈交通〉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17.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标油品,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建立常态化抽检生产、销售车用尿素质量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行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持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8.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排放氮氧化物、挥发性 有机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按国家、省、市要求实施总量指标替代。重点行业新改扩建大气污染物项目参照绩效引领性或B 级及以上绩效企业标准建设,其中,涉VOCs排放项目,无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或绩效排放限值的,项目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按照电子工业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其他行业不超过60毫克/立方米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19.严控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新(改、扩)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科经局)
20.实施循环化和绿色化改造。推动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鼓励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省级工业园区,加强余热余压等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1.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组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涉VOCs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其中完成审核的涉VOCs企业不少于1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2.持续推进涉VOCs企业“一园一策”治理。推动武汉化工区继续完善“一园一策”方案并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23.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订2022年全区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全区煤炭消费总量在2021年基础上实现负增长。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促进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逐年下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4.严格煤炭使用监管。对辖区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建立常态化煤炭质量抽检机制,每年开展至少2轮次抽检,对达不到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规定的用煤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
25.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鼓励将燃煤锅炉改为生物质锅炉、电锅炉等非化石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逐步优化调整交通结构
26.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船。推动老旧柴油和燃气公交车、老旧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老旧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加快推进新能源充电桩设施和公交场站建设。推动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底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参运比例不低于20%。加快推进新能源充电桩设施和公交场站建设。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责任单位:区城管〈交通〉局、区发改局、区国资局)
27.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增长15%以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铁路、水路、新能源等清洁化运输方式或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比例达到85%以上,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运输方式。采取“外集内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1年增长3%、4%。(责任单位:区城管〈交通〉局、区科经局)
28.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既有线路最大程度发挥效能,主要港口新建集装箱及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探索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鼓励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应达到85%以上;不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条件的,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的运输模式。配合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问题。(责任单位:区城管〈交通〉局、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
(七)深化重点行业废气治理
29.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配合推动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三个方面全面梳理改造进展,加快推进烧结工序改造、大宗物料清洁运输等重点治理任务,确保2023年底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30. 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配合推进驻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提标改造项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区城管〈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31.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或整体更换的燃气锅炉(设施)和在用的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32.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对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依法查处废气排放不达标的工业炉;引导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以下。(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33.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开展生物质锅炉排查,加强监督性检测,重点对非专用生物质锅炉开展执法检查。新建生物质锅炉应全部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推进对现有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新建及提标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按照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34.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 涉气重点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主要产污环节及其废气处理设施等安装用电运行状态控制在线监测系统;推进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现有主要产污环节及其废气处理设施等安装用电运行状态控制在线监测系统,记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运行状况控制信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经局、区发改〈能源〉局)
(八)加强大气面源治理
35.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各类工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所管工地巡查力度,持续提升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管控要求,依法查处未落实管控要求运输车辆。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管控,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及时清运灰堆、渣土堆。持续整治城市公共区域的裸土以及长期闲置用地等裸露地块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区城建〈园林〉局、区城管〈交通〉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大队、区房管局)
36.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利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农作物秸秆禁烧专项监督巡查。进一步强化区、街道和村组三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监管主体责任,对露天焚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和垃圾露天焚烧监管。(责任单位:各街道,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交通〉局)
37.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严格抓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案落实。开展机动车维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配套废气处理措施及占道维修喷漆作业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违法行为,更新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清单,将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
38.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新取得土地项目依法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新建建筑依法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各街道每季度开展屋顶清洁工作。(责任单位:区城建〈园林〉局、区国资局,各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街道按照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协调、督办和考核。各有关部门、街道每半年向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改善空气质量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实施“红黄旗”制度,定期考核排名通报;将改善空气质量重点任务纳入对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坚持依法监管。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特征, 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监管落实到位。
(四)强化政策支持。区财政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减污降碳相关工作,以及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老旧车船淘汰、大气污染源排气监测监管、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大气环境监测、污染天气应急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溯源监测分析等领域。
(五)扩大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街道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宣传主体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对大气污染问题、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公开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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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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